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的补充通知(福州建设局)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3-0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流程,抓实行业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率,加强监督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有效遏制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试运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有关情况的说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18]139号文)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报送工作要求

  (一)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在榕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榕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下发或先行介入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局报送项目技术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材料详见附件1、附件2)。在建项目实际到位的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与“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平台”中填报的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及《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表》中的人员信息一致。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在榕企业应及时向市建设局报送变更信息(报送材料详见附件3)。

  (二)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应在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

  2、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和职称证信息应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或省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可查询,或经由市建设局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发证单位发函,回函证明证件真实有效;

  3、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证应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

  4、项目经理及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应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应与在榕企业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市建设局将对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逾期报送或报送不全的在榕企业纳入月度信息公开;对在榕企业报送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约谈、曝光。

  二、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考勤管理要求

  (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考勤时间应为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工程项目在“福建省建设工程一体化平台”已标记为完工状态)止,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以日历天为统计单位,每日考勤一次,有效考勤时间为8:00—18:00,每月到岗时间应不少于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天数且不少于22天。

  (二)工程项目在建期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在岗履职。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短期离岗(30天内)的,可由在榕企业同等级人员顶岗(例如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则顶岗人员也应为一级建造师)。在遇到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变更、将离岗应顶岗或出现项目进度变化等情形,需改变相关人员考勤状态的,应由在榕企业提前书面报告,经市建设局核实后,予以同意相关人员的考勤状态变更;未经核实的,不予改变相关人员的考勤状态。对于停工的项目,在榕企业应在复工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建设局,并恢复相关人员考勤;对于在复工后3个工作日内,未向市建设局书面报告或未恢复相关人员考勤的,市建设局将予以曝光。

  (三)市建设局将约谈项目经理连续5天不到岗、到岗天数少于22天及变更项目经理规避信用扣分的在榕企业,并纳入月度信息公开;对于项目经理连续考勤不达标的项目,市建设局将函告、约谈在榕企业负责人,商请省住建厅转报在榕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将该项目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局榕建筑[2017]61号、榕建筑[2018]139号、榕建筑[2018]164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加强在榕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管理的通知》(榕建筑[2018]139号)

2、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登记指南

3、福州市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技术管理人员变更指南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5日


附件下载:

规2号附件1.pdf

规2号附件2.docx

规2号附件3.docx

规2号附表1.docx

规2号附表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