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3-14

文号:厦建规〔2023〕3号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价对象为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监理活动、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和自愿参加的其他监理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监理企业在一定周期内的企业综合技术实力、企业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服务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进行的综合评价。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消防审验、建筑废土等机构根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共同参与。交通、水利、港口等相关建设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参与(以上单位均称评价实施单位)。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市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组织实施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向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征询评价实施期间参评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及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至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其他评价实施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配合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开展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实施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操作规程,及时记入、更新监理企业的评价信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评价周期内企业综合技术实力、企业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服务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四部分组成。

  第七条 企业综合技术实力是指对监理企业在评价周期内的资质等级、技术力量等方面的量化评分,反映企业具备的综合技术力量等情况。

  第八条 企业行为评价包含企业良好行为评价、企业不良行为评价、企业项目行为评价。反映企业在遵守政策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项目现场管理能力等情况。包括获各级政府或建设主管部门表扬、工程项目获奖及其它好评情况;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负面信息披露情况;企业在厦从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服务评价是指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委托方根据监理企业技术、服务水平和配合度对监理企业服务的量化评分,反映委托方对监理企业的满意认可度。

  第十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根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法人组织作出的信用评价,反映法人组织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的客观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含计分标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公布。市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发展或政策引导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章  企业信息的采集

  第十二条 企业信息的采集分为基础信息的采集和评价信息的采集。信用综合评价申报信息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监理企业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性质、住所地、在厦所属区、在厦经营住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注册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参评企业应在每次评价开始前15个工作日在系统上主动申报基础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上提交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行为评价中,企业良好行为指标由监理企业凭书面证明材料及时在系统主动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不予采纳;企业不良行为指标和项目行为评价指标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造价、招投标、消防审验、建筑废土等机构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在每次评价开始前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评价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服务评价指标由建设工程监理任务委托方在每次评价期间,登录系统进行评价,并对相应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省级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市建设系统以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行为信息,监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凭处罚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系统主动申报。

  对不按规定申报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十六条 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征询其他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监理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区级征询情况汇总至市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获取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行为等信用信息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等是否正确。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发现的错报、漏报的评价信息责令监理企业或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及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和综合评价信息,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对外公布。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记载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评价生效后保存期3年。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3年,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处于异议处理期间的信用信息,予以专门标注,暂不生效。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

  第二十二条 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项目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市、区质量安全机构负责。建设单位服务评价的异议处理,由作出评价的单位负责。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市公共信用中心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价信息、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可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异议受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告知异议人。对企业项目行为评价信息的异议、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效的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六章 评价等级及运用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A表示优秀;B表示良好;C表示一般;D表示不良;E表示较差。

  第二十六条 监理企业存在行为尚在处理中的,暂不确定其评价等级,待处理完成后适时公布。监理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时,可即时动态调整其评价等级。

  监理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企业评价信息所发生变动会降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等级,未及时申报或隐瞒不报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且根据情况调整其评价等级。

  第二十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评价周期结束后公示评价等级为A、B、C级的企业名单。对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起在评价系统对外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可根据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企业信誉和实力。

  第二十九条 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分为绿色、蓝色、橙色、黄色、红色五种监管类别,其中:绿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较低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蓝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橙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率或常规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黄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红色监管类别适用于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项目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前款所列监管行为不包括专项检查或考评、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企业在信息采集和评价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企业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价等级,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下一周期评价。

  第三十一条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二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在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投诉举报时,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