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版)》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05

一、修订背景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到重要作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闽建〔2018〕5号)(以下简称原《动态监管办法》)实施以来,对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控,推动全省施工质量安全形势好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和施工行业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住建部及省厅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标准规范和监管规定,原《动态监管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监管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突出监管重点 


  根据历年来的检查数据及各地调研情况,本次修订突出监管重点,按照评价条款内容的重要程度,将评价条款分为必查条款和抽查条款,其中抽查条款按照20%比例进行抽查评价。修订后,房建项目设必查条款107条,抽查条款107条;市政项目设必查条款101条,抽查条款93条。 


  (二)增加评价项目 


  新增消防、装配式建筑、盘扣式脚手架、噪声防治等评价内容。 


  (三)完善评价条款 


  一是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将重大事故隐患及危大工程管控措施等情形逐一列为评价条款。 


  二是按照《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及《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增加桩基施工关键节点影像留存及举牌验收、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影像留存等相关规定,作为评价条款。 


  三是新增起重机械维保挂牌公示、动火安全、海绵设施项目等相关评价条款,确保相关政策及管控措施落地见效。 


  (四)优化评价条款分值 


  一是突出企业管理行为与工程实体并重,取消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规定,强化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控,推动责任主体完善内部机制。 


  二是突出结构质量、危大工程管控、常见质量通病等问题,加大相应评价条款的分值,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的,一律停工整改。 


  三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加企业自查自纠频次。在记分条款中要求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每月开展检查并留下可追溯记录的影像材料。 


  (五)增加抽查抽测频次 


  将原《动态监管办法》“原则上每季度应按双随机机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监管评价项目监管记分一次”修订为“项目监管部门每季度应对监管项目现场检查并监管评价,原则上不少于1次”。同时,对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以及监管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工作,也可进行动态监管评价记分,增加抽查抽测频次。 


  (六)落实“放管服” 


  原《动态监管办法》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解除系统登记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执行尺度不一,造成因故长期停工或无法正常验收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无法及时解除系统登记。本次修订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解除系统登记的相应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因故无法正常解除登记的,相关登记人员可直接向项目监管部门申请,经项目监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予以解除。 


  (七)更新条款评价依据 


  根据住建部和省厅新出台的标准规范和监管规定,对原《动态监管办法》评价条款的依据作了相应调整,确保检查评价工作合法合规。 


  因《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闽建筑〔2018〕9号)相关内容已整合到《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和本办法中,本办法施行后,该评价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