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八项措施的通知【厦门建设局】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9-13

文号:厦建工〔2023〕71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参建单位:

  为坚决遏制房建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员,我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措施如下:

  一、一旦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监督机构立即责令事故项目暂停施工,开展自查自纠,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所有该类型设备全部停工检查,相关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一律不得复工。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调查核实,经确认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按规定启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90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三、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我局将立即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对发生事故的施工、监理企业,在全市范围对其承接项目进行全数检查,实行差异化监管,在认定之日起一年内,每季度对该项目开展“双随机”监督执法检查不少于2次。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住宅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五、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代建单位,纳入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其中出现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A级)。

  六、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施工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项目现场召开警示教育分析会,组织应急演练,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含相关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在厦所有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到场参加。

  七、经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当年度不得参评由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八、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市重点项目,纳入市属国企重点项目完成情况绩效考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我市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9/t20230912_27855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