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16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住建厅制定《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福建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城镇燃气、房屋使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市政基础设施运营、有限空间作业等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城镇燃气、房屋使用、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限空间作业等方面,存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具体情形可按照《住建行业安全生产事项标准清单(试行)》(闽建安〔20239号)中安全隐患标准进行判定。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办牵头负责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处室、单位负责做好涉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重大事故隐患举报事项的核查认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中心负责公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渠道,接收并分办举报线索。

第五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预算。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住建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必须为实名举报,举报同时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走访、网络平台等途径进行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事项受理后,由事项所涉业务处室(单位)转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或自行组织调查核实;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九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须提供隐患现场资料或证明材料;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被核实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项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

(四)住建领域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不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予以奖励500元。

第十二条 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进行举报的,奖励标准在第十一条规定的基础上上浮30%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处室(单位)填报《重大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奖励审批表》(附举报件及核实材料),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举报人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事项经查实结案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处室(单位)应通知举报人60日内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和银行账号等信息;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通知收回奖励奖金。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下载:闽建安〔2023〕13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