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4〕3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省住建厅、人社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实施,请认真推动落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3日
附件下载:闽建筑〔2024〕35号附件.doc
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对象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10月底前)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通知、指导、督促本辖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相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查自纠。
相关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挂证”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填写自查自纠汇总表(见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属地住建主管部门。
自查自纠期间,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于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第二阶段:排查处理阶段(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
1.全面排查。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核查注册单位与社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一致等情况,并建立违规“挂证”投诉举报台账,逐一登记并及时受理、处置、答复。省住建厅将定期把“涉嫌挂证行为线索清单”分发设区市(含平潭,以下不再列出)住建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2.严肃处理。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核查。对查实存在违规“挂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上报省住建厅或住建部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上述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期间以挂证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部分予以清退。
对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虚假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资格(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社部门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重点监管。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核查对象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比较突出的相关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接项目、服务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管,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专项治理期间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设区市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将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联系表(见附件2)于2024年9月23日前报省住建厅、人社厅。
(二)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加强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对被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主动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记录其不良行为并纳入信用评价。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各种途径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氛围。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分析发现问题,提出合理建议;加大对频繁变更人员及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单位重点监管;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制度,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县(区)住建、人社主管部门要认真梳理分析发现的问题,将线索核实情况表和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3、4)以及相关佐证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设区市住建、人社主管部门。各设区市住建、人社主管部门于每月20日前汇总报送省住建厅、人社厅,并于2025年2月17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情况。
联系人:
省住建厅 文 芳 电话:0591-38161636转1
省人社厅 吴羽炫 电话:0591-87857057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自查自纠汇总表
2.专项治理工作责任部门及工作联系表
3.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线索核实情况表
4.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 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