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0-01-19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闽建审改〔2019〕3号)

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函〔2019〕9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档案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档案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闽建审改〔2019〕3号)和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房建市政类)审批流程图示范和审批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建许〔2019〕127号)的要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事项之一。为做好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档案验收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牵头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组织属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二、严格落实档案验收要求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申请工程档案验收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等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对工程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归档;

  2.各参建单位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与移交工作;

  3.基本实现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对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情况完成自检。

  (二)各地应当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有关要求纳入竣工验收阶段的“申请表单”、“办事指南”中,由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并在联合验收限定时间内出具受理或验收意见。

  三、其他有关要求

  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鉴于大部分工程建设周期长,全过程工程建设的文件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靠前服务,加强对建设单位工程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验收、移交等工作的指导。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行工程项目电子档案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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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