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8-06-14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2018〕16号),结合《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筑〔2018〕3号)实施情况,现就业绩补录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业绩补录要求(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的总承包工程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下同),填报单位完成业绩补录并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推送至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称“省部信息平台”),不再设定补录截止时间。

  二、一个工程项目由一家单位负责补录。符合业绩补录要求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录;施工单位因故不予补录的,2018年7月10日起可按照以下方式由勘察、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负责补录:

  (一)在补录前,应当协调明确一家作为填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监理单位负责填报的,通过福建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或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提出补录申请。

  (二)施工单位明确承诺放弃业绩补录的,由施工单位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因原施工单位终止经营或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工程项目补录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电子印章后,填报单位按照业绩补录有关规定进行补录。

  三、业绩补录时,可以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缺失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始资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施工许可证代替,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时间视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时间。

  (二)通过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公开查询到施工图审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需要求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核对。

  (三)由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出具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视同为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原件。

  (四)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规定无需施工图审查的,允许容缺施工图审查信息。

  四、2018年7月10日之前已在省部信息平台公布的补录业绩信息,确实存在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的,允许原填报单位在2018年12月31日前申请修改(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无需申请即可由原填报单位直接修改)但仅限修改一次,逾期不再允许修改。申请修改流程如下:

  (一)原填报单位于2018年7月10日起,登录相关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针对需修改的业绩信息进行修改操作,并提交加盖电子印章的申请报告,写明项目名称、修改原因、需修改的内容并附上证明材料。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分类以及系统主动生成的相关编号等关键信息。

  (二)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对修改内容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将修改后的业绩信息直接推送至省部信息平台。

  省信息平台对业绩信息修改情况过程留痕并向社会公开。

  五、2018年7月10日之后(含10日)补录的业绩一经公布,不再允许修改。填报单位在报送补录业绩前,应当认真核对,确保业绩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六、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应当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在业务活动中自动实时采集工程项目信息。仍在建的工程项目,若信息有误或不全的,应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在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前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项目竣工登记(或完工登记)后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修改申请。

  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做好业绩补录审核工作,严格把关补录业绩的真实性。对于不作为或把关不实造成虚假的业绩信息较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厅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八、省厅汇总全省补录业绩的情况,对重复填报、填写错误较多的填报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按规定予以信用扣分。对于利用虚假、错误的业绩信息骗取资质或参与投标的单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省厅。处理结果符合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规定的,省厅将报送部信息平台向社会曝光。

  九、本补充通知与省厅此前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