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栏目:新闻 发布时间:2016-06-24
 省政府安委会部署,到2016年10月底前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关于集中开展市政公用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闽建办城[2016]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省政府安委会部署,到2016年10月底前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行业实际,现将全省市政公用行业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整治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排查整治燃气、自来水用液氯等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储存、经营、运输(氯气)、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

  二、排查与整治重点

  (一)安全制度。一是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场站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场站设施设备和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及定期检测、维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排除。二是主管部门和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设备物资,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企业抢险备品备件是否齐全、有效,应急报警电话是否完好、畅通。

  (二)管道燃气。一是燃气输配场站(制气厂、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调压装置等)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违章搭盖,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二是场站内及市政道路、小区的燃气管道占压、圈围、埋深不足、安全净距不足等隐患点调查及整治情况。三是市政道路、小区内的燃气管道是否按标准设置明显标志,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档案是否完善。企业是否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活动进行安全监管,是否会同其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是重点危险源监控设施是否齐全有效。五是加臭系统是否齐全有效,加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六是在用各类受压容器是否定期检验、维护,安全阀、压力表、衡器等定期检验,安全阀下阀门是否处于全启状态、且铅封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七是电气设备选型及电气线路布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齐全有效。

  (三)瓶装燃气。一是生产场站内禁火警示标志是否醒目、齐备,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消防水泵是否定期试车、记录完整,水源充足,灭火器材落实“三定”措施。二是站内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违章搭建;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三是电气设备选型及电气线路布设是否符合规定,装卸台设置静电接地卡,装卸液化石油气用胶管两端(装卸接头与金属管道)间用铜线跨接,烃泵、压缩机的外部金属保护罩和灌装秤与接地装置相连。四是在用各类受压容器是否定期检验、维护,安全阀、压力表、衡器等定期检验,安全阀下阀门是否处于全启状态、且铅封固定,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是否灵敏可靠,避雷防静电是否装置完好。五是贮罐区水封井水位是否达到水封要求;备用发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定期试车并有记录。

  (四)燃气汽车加气。一是加气站内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无违章搭盖,与周边建构筑物、道路、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其他管道、铁路、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等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条件。二是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各种应急救援设施完好有效。三是管道法兰是否进行防静电跨接,站区设备是否进行防雷检测、配备防静电接地,安全阀、放散管、爆炸泄压措施是否齐全有效。四是进站车辆是否熄火加气,人员不吸烟、不带明火。加气工是否穿防静电服、进行防静电检测。

  (五)餐饮场所用气。一是是否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燃气钢瓶以及伪劣燃气管道和阀门。二是餐饮经营者在用餐区是否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

  (六)城市供水用氯。一是氯气等消毒药剂药品的储存、使用是否建立双锁双账制度,明确责任人。二是氯气安全规程是否有效执行,作业人员培训和液氯贮罐、氯气泄漏报警装置、压力表、阀门、安全标示以及必须配备的相关应急设施设备是否配置到位,氯库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氯气的运输存储、使用及安全措施是否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评估及审批。三是水厂安保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严格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严控制毒试剂、剧毒试剂、放射源的保管、领用和处置,确保实验室无安全隐患。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至即日起至2016年10月,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本部门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层层动员部署,各相关部门和燃气、供水(用氯)企业对照开展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至9月)。各级建设(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燃气、供水(用氯)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彻底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三)总结完善阶段(10月)。各级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省厅适时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检查。各地专项整治情况总结请于2016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省厅城建处。

  联 系 人:王伟 电话:0591-87613325

  电子邮箱:435007022@qq.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