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栏目:新闻 发布时间:2017-01-06
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的通知
                             闽建建[2017]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桩基检测,针对规范标准对桩基检测未予以明确的事项做出如下规定,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桩基检测样本的选定

  基桩检测的受检桩原则上应在施工结束后随机抽取选定:

  (一)当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质量必须预埋声测管的,预埋声测管的基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

  (二)当采用自平衡法检测承载力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或采用静载法检测承载力但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如建筑物有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开挖后无法进行检测等情况)导致必须预先选定受检桩的,预先选定的受检桩数量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3倍,且应在桩基施工结束后随机选择不少于3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其承载力;或随机选择不少于5根(且每种同一条件的基桩不得少于1根)预先选定桩以外的基桩,采用钻芯法测定其沉渣厚度并检验桩端持力层。

  二、桩基检测方法及其数量

  (一)承载力静载检测。符合JGJ106-2014第3.3.4条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载法,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拟改用非静载法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个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的桩基检测专家论证其确实无法采用静载法,方可采用其它检测方法,并书面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论证结果。

  (二)桩身完整性检测。对采用PHC管桩的桩基工程和采用灌注桩基础的市政桥梁工程,应全数进行桩身质量检测。当设计要求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但由于堵管等原因造成无法采用声波透射法的,应采用钻芯法而不能采用低应变法代替声波透射法。桩基工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桩身完整性检测不得仅采用低应变法,且采用低应变法之外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桩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3(当只能采用高应变法时,检测数量不得少于桩身完整性检测总数的1/6且不少于5根)。

  1.3节及以上的预制桩;

  2.桩长超过40m;

  3.低应变法检测桩底反射不明显的桩。

  (三)桩基分片(段)验收时的检测数量。同一单位工程的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的,每次验收都应根据该片(段)的基桩数量按《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确定检测数量。

  三、不合格(缺陷)桩技术处理

  (一)当桩基检测发现不合格(缺陷)桩后,应先扩大检测查清情况后再确定处理方案,具体如下:

  1.承载力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条件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2.钻芯法检测桩底沉渣厚度或桩端持力层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对与不合格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基桩扩大检测,扩大检测的数量不得少于不合格桩数量的3倍;

  3.非PHC管桩桩身质量经检测存在Ⅲ或Ⅳ类桩的,应对与不合格(缺陷)桩属于同一验收批的所有基桩进行桩身质量检测。

  (二)不合格桩技术处理措施

  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桩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缺陷)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要求给出明确结论,且处理方案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其中桩身完整性不是Ⅰ类且缺陷位置在第一节桩身内的预制桩,应按断桩进行补强处理。

  以上规定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之前开工的工程参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