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防办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1-08
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经省人防办2020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人防办:

  修订后的《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经省人防办2020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工作,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防护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二条我省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

  第五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级别。

  (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六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可承担本省抗力等级6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级许可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本省的监理企业申报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直接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第八条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等级需从丙级开始逐级申请。除丙级外,申报上一等级监理资质的,应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

  绩的要求。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业绩是指在现级别期间承接并完成

  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

  第九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三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资质有效期届满,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时,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内,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将自动失效。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的名称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监理单位的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监理单位应当向相应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供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以及相关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

  (三)纠正被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规、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

  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根据人防工程类型、规模,配备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监理机构应按不少于《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附件)的要求,配备监理人员。

  第十五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人防工程监理规划》和《人防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包含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监理专篇。

  第十六条省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入闽承揽业务,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入闽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建立全省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数据库,我省取得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的人员,应及时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入库。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规定数量以上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当总监理工程师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委托一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人防工程监理人员不得出卖、外借、转让和涂改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审查通过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完毕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财物、帮助其弄虚作假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人防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义务或由于监理单位的指令错误,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犯法律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7〕93号)即行废止。

附件

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型

工程规模

施工阶段监理

人员配备(人)

备      注

基础

主体

安装

坑地道

5000m2以下

3

4

3

规模在20000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10000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5000m2~20000m2

3

5

3

20000m2以上

4

6

4

掘开式

10000m2以下

3

4

3

规模在30000m2以上,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施工阶段均增加监理人员1人。

10000m2~30000m2

3

5

3

30000m2以上

4

6

4

注:1.主体、基础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以土建专业为主;安装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以安装专业为主;

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人防工程项目上从业;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人防工程项目上从业,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人防工程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中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