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3-02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健全建设领域诚信体系,经研究,现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的部分指标予以调整,请遵照执行。其中,调整后的第5.2.15条和第5.3.10条的指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第2.1.1条和第2.2.1条的指标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附表:《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调整对照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  闽建筑〔2021〕3号附件.doc

附表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调整对照表

序号

原评价指标

调整后的评价指标

备注

1

5.2.15 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一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或欠薪黑名单监管期期满次日止。

5.2.15 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的,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或欠薪黑名单监管期期满次日止。

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照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抄送的行政处理文书实施评价。

2

5.3.10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其他通报批评的: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批评,每1次扣5分;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5.3.10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评价机构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实施评价。

3

5.3.5企业在申报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每1条虚假信息,扣20分,有效期二年。

5.3.5企业在申报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每1条虚假信息,扣20分,有效期二年。

企业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加分的,每发现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根据闽建筑〔2021〕2号文的规定调整。

4

2.1.1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累计签订的承包合同总额(按照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分别计分):排名第1-10名,得10分;排名第11-50名,得8分;排名第51-100名,得6分;排名第101-200名,得5分;排名第201-300名,得4分;300名之后有合同额的,得3分。

2.1.1企业上一年度累计的承包合同额(按照房建、市政两类序列分别计分):排名第1-10名,得5分;排名第11-50名,得4分;排名第51-100名,得3分;排名第101-200名,得2分;排名第201-300名,得1.5分;300名之后有合同额的,得1分。(满分5分)

1、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中的工程项目信息,采集施工许可首次登记的合同金额信息,以施工许可的发证日期作为计算时间,并根据项目基本信息中的项目分类划分房建和市政类别进行计算。

2、承包合同额数据于每年二月份起生效评价,直至下一年一月份。

5

2.2.1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按照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分别计分):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施工产值1亿元以下,得3分;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下,得4分;施工产值5-10亿元以下,得5分;施工产值10亿元以上,得6分,且每增加20亿元加1分。

2.2.1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按照房建、市政两类序列分别计分):

1)房建类: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施工产值1亿元以下,得1.5分;施工产值1-5亿元以下,得2分;施工产值5-10亿元以下,得2.5分;施工产值10亿元以上,得3分,且每增加20亿元加0.5分。(满分5分)

2)市政类: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不得分;施工产值0.1亿元以下,得1.5分;施工产值0.1-0.5亿元以下,得2分;施工产值0.5-1亿元以下,得2.5分;施工产值1亿元以上,得3分,且每增加2亿元加0.5分。(满分5分)

按照闽建筑〔2016〕40号文的有关采集规则获取产值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