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工程咨询业务整体委托给一家企业,由该企业提供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活动。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可以有效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提升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对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工程咨询行业融合发展,培育新型工程咨询人才队伍,提高工程咨询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顺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积极探索集约化工程咨询的改革,鼓励业主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支持扶植投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采取合作、并购、重组、参股等方式融合发展,增加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供给,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覆盖面,促进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快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得到推广普及,建立适应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标准体系,形成开放、高效、规范的工程咨询市场,培育一支全过程工程咨询复合型人才队伍,造就一批品牌优势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二、工作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7年11月-12月)
1.召开专题座谈会,开展专题调研。组织部分市州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建设单位及相关企业召开全过程工程咨询座谈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地区、试点项目、试点企业。选取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为试点地区,优先确定部分重点工程、PPP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及工业园区等项目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选取相关行业实力强的企业为试点企业。
(二)实施阶段(2018年1月-2019年2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的改革实践进行指导,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列入政府采购清单, 研究全过程工程咨询市场环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宣讲培训,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提高工程咨询质量和效率。
(三)总结阶段(2019年3月-2019年12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建议,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经验做法。
三、主要举措
(一)落实试点项目、试点企业。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试点方案,自行确定公布试点项目、试点企业。省级试点项目和试点企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鼓励未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名单的企业拓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规范招投标行为。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试点项目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企业应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在项目立项时即可进行全过程咨询单位招标准备工作。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同一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标的物、主要内容和评标办法,设立资质、资格和业绩条件,确定联合体投标和分项咨询业务分包等事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听取建设单位意见,从现有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三)放宽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资质、资格限制。企业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投资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等业务。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应取得一项或多项与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特点,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对承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资质、资格不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持审慎包容态度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创新成长,帮助支持企业以灵活方式完成咨询服务。
(四)加快试点企业转型升级。试点企业应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投标,改革企业内部工作流程,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制。对民用建筑工程,可委派注册建筑师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对市政工程和工业项目,可委派相应主导专业技术人员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培养复合型人才,完善质量体系,提高工程咨询价值,重塑企业品牌。积极鼓励试点企业并购、重组,其相应资质按照名称变更办理;积极帮助试点企业合作、参股,延伸产业链;积极支持试点企业补齐资质、资格短板,扩展资质种类,扩大注册人才队伍,不得以企业名称为由限制资质申报。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全过程工程咨询应公开透明、充分竞争,实行市场调节,禁止行业垄断、地区保护。建设单位与咨询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根据各项咨询服务费用叠加控制合同价,也可采用费率或总价方式。新增咨询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与咨询企业协商确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可总体列支,也可按各专项服务内容分别列支。采用概念方案招标的,建设单位可对未中标企业进行一定金额补偿。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提供预付款,工程概算确定后再分期付款。
(六)积极鼓励工程技术创新。鼓励咨询企业采用信息化、工业化等新技术,对应用BIM技术和工业化设计的,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评标中可给予加分。咨询企业采用技术创新带来投资节约、运行成本下降或工程寿命延长的,建设单位可将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一部分奖励给工程咨询企业,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七)加强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督管理。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责任人,加强工程咨询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招标投标、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及造价咨询等环节监管,提升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咨询企业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责任,对其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及监理等法定责任。
(八)加快全过程工程咨询政策标准体系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订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政策,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服务标准、招标示范文本及合同示范文本。
(九)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才培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培训,相关行业协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中强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教学,帮助企业培养全过程工程咨询复合型人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席工作机制,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负责人负总责,明确责任机构,编制工作计划,落实试点项目、试点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确保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二)政策支持激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纳入建筑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制订鼓励业主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建立相应绿色通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相关政策标准制订和人才培训。
(三)提高工程咨询质量。试点企业应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制,根据工程建设规模配备相关专业技术力量,明确相关专业技术负责人,合理组织调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帮助业主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建立工程使用后评价制度。
(四)加强交流宣传。积极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学习、交流和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特别是业主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认知和认可,提高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觉性,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五)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