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培育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的通知

栏目:全过程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23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快速发展,促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工程质量效益

晋建市字〔2019〕7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和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推动我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快速发展,促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模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工程质量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重要意义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决策以及项目实施和运行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工程勘察与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项目运行维护管理等工程技术及管理活动。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深化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变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和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推进我省工程咨询企业转型发展,加快与国内外先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模式接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高端工程咨询专业人才队伍,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资格要求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且不能与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之间有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采用建筑师负责制。

       三、加大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培育力度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名录。结合企业专业实力、既往完成业绩、企业信誉和市级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等情况,每年在我省具有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资信)的企业中,遴选一批企业,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名录,予以跟踪帮扶。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名录内单位(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以自身主营业务为主体,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工程建设上下游产业链相关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加快业务延伸和拓展,形成全产业链的工程咨询企业。遴选办法详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遴选办法及量化标准》(附件),我厅每年将根据上一年度遴选及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培育情况对遴选办法及量化标准进行一次修订。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申请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资质时可由我厅直接受理。申请由我厅核准的工程设计资质(涉及公路、水利、通信、铁路、化工等方面的资质除外)时,标准要求的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可由具备中级以上职称、10年以上设计经历、具有相应业绩、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替代;申请由我厅核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不受注册造价工程师出资人数和出资比例限制。在我省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投标时,比照施工评标享受骨干建筑业企业同等待遇。

       (三)支持企业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间加强人才交流,通过派驻、委托培养等方式,互通有无、互补短板,逐步形成满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要求的企业人才队伍。人员交流前,双方企业应签订合同,明确委托培养或派驻人员的主要工作、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交流期间,交流人员视同为培养或派驻单位正式人员,社保缴纳单位可不变更,所完成的个人业绩可作为培养或派驻企业在申请由我厅核准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的个人业绩使用。

       四、营造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推进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地区选择一批具备较好示范效应、使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模式。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予以引导和支持,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对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工作实施较好的市,我厅将在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遴选中,予以政策倾斜;对推进工作较差的市,将减少或取消推荐企业资格。

       (二)创新项目委托方式。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可通过综合招标方式一次性发包。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约定的分项服务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被委托企业的委托业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逐步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制度。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进行跟踪服务。梳理咨询服务项目清单、制定咨询服务业务流程,理清咨询服务工作内容,明晰项目各方主体和相关负责人权责,逐步完善全过程咨询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要根据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逐步建立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总结经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要定期总结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开展情况,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注册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各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本市在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对属地内企业报告内容的汇总、分析,提出相应工作措施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告我厅市场处。


       附件: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遴选办法及量化标准(试行).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