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1-05

闽监管协〔2021〕54号


 

各会员单位:

本公约于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实施,2020年12月30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订并实施2021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订。现于公布。

 

附件: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

2021年12月30日


福建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规范我省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行为,维护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建设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及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的单位会员及其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及项目所属地行业自律公约;所有在福建省从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及其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工程建设各参建方的合法权益,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监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省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省协会理事会报告《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程监理企业自律

第五条 省协会会员应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遵守合约,注重信誉,严格监理,热情服务,不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和违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损害行业利益。

第六条  省协会会员应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监理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不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把资质转让给其他人员使用,不接受挂靠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  省协会会员应自觉执行国家、省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自觉维护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避免出现恶意压价、降低服务质量行为。省协会会员应共同抵制低价招标的工程监理项目。省协会保留根据项目中标价的实际情况发起对该中标项目监理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鉴定。

第八条  省协会会员发现任何建设单位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行业利益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协会反映,并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协会就此做出的相应决议,共同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不参与建设单位提出的监理费低于成本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九条  省协会会员应当履行监理招投标的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串通投标,拒绝虚假业绩、虚假人员资料编制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拒绝以行贿等手段中标,不以任何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  省协会会员应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结构与专业合理的项目监理人员,不挂名虚设监理人员,更换项目监理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强化项目现场监理的技术方式和管理手段,不以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来牟取监理费。

第十二条  省协会会员在申请资质等级时应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相关材料。不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省协会会员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文化建设、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聘用素质差和不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人员充当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  省协会会员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得泄露各参建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得损害其他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十五条  省协会会员应当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协会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省协会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不应付或回避政府部门和省协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对省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省协会会员应当坚决抵制损害监理行业利益、有碍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监理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自律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执业,持证上岗;严格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提供工程监理服务;不损害监理企业的声誉和合法利益。

第十八条  监理人员应当拒绝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对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九条  监理人员应当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管理的成果。

第二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不倒卖、不出租、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骗取监理企业聘用。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因调动变更,对所服务的未竣工验收合格、未办理变更交接手续等情况的监理工程,直接影响监理工作的,不应随意调离岗位或辞职。不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当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向省协会投诉或举报。

投诉或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送省协会。投诉或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单位投诉或举报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投诉或举报的,应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

被投诉对象是非会员单位及监理执业人员的,材料由省协会呈交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单位会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1、项目监理费用显属低价经协会公布或发出倡议后,单位会员坚持参与低价项目投标的,第一次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六个月;第二次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十二个月;超过三次,将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取消会员资格。项目最终以低价中标的,协会将对中标的单位会员监理履职进行检查或监管,将结果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

2、对省、市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且在限期内不履行整改义务或整改不到位的省协会会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惩戒:

1)对第一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

2)对第二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三个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差异化监管等。

3)对第三次整改未到位的企业,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六个月,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实施差异化监管等。

3、单位会员未对本企业监理人员监理业务培训情况进行必要核查(包括对参加培训人员资格、培训过程是否真实进行核查,确认学历、职称等是否真实及是否符合参加培训人员要求,培训过程是否存在虚假等),致使监理人员违规持证的,经协会检查发现或他方投诉后协会核实的,协会对单位会员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4、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或相应职务的会员单位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情节严重的,协会可按程序罢免其在协会的相应职务。

5、对省协会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省协会可以在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内发文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http://fjjsjl.org.cn/)或者社会媒体上公布。根据违约情况,省协会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列入企业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于弄虚作假,伪造业绩骗取资质和中标;对于釆用不正当、非法手段(如行贿专家等)在公开招标项目上中标,经查实后也应冻结其会员服务系统和罢免其在协会中的相应职务(如有担任),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监理从业人员违反公约行为的处理方式:

由省协会责成所在会员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由省协会在全省监理行业内发文通报(包括通报批评,冻结在会员服务系统办理该从业人员的有关服务事项),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并在协会会刊或网站上公布;情节严重的,该从业人员一至三年内(具体时间根据违约情况确定)不得在本省区域内从业,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

根据违约情况,省协会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列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于2021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在闽从业的非会员应承诺遵守本公约,对违约行为,参照本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执行,并将其违约行

为通报其注册地协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福建省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